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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方企业注销无法索取发票的情况,怎样处理?

发布时间:2021-07-05

     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)的规定,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、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,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,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,要求对方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。补开、换开后的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,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。但企业在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,因对方注销、撤销、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的,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,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:

 

1)无法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(包括工商注销、机构撤销、列入非正常经营户、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);

2)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;

3)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;

4)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;

5)货物入库、出库内部凭证;

6)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。并且明确规定,提供的资料中,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。

 

      因此,你公司因对方已注销而无法索取发票的,能够提供上述资料的,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,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。但对上述资料要留存备查。

关键词: 对方企业注销无法索取发票的情况,怎样处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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